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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两年后也能获赔;新保险法增不可抗辩条款

江勇娟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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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09年4月,王女士被查出慢性肾功能衰竭,当她进行了换肾手术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赔昨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又一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王女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原告人带病投保,这一事实不可否认,但按照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也应理赔。

投保人王女士于2008年1月购买了保险公司医诊无忧的家庭健康保险,一次性交纳了3万元的保费。2009年4月,王女士被查出慢性肾功能衰竭,当她进行了换肾手术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赔昨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又一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提出拒赔的理由是:被保险人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已经多年,而投保单上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栏中全部填的是否。王女士称,她在投保时已向保险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自己的疾病,但营销员称不影响承保,帮忙填好保单后交由她签字。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彭泽律师称,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女士因慢性肾功能衰竭于2003年、2004年和2007年住院治疗,其起诉状中陈述她是2009年被确诊为尿毒症,显然不属实。王女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原告人带病投保,这一事实不可否认,但按照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也应理赔。王女士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表示,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不可抗辩条款。其次,2009年时,王女士因理赔的事情和保险公司交涉过多次,可保险公司一直不去调查,超过30天的调查期,合同解除权已消灭。而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保险法》的溯及既往效力作出了限制,《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我们今年10月30日之前,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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