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持失效驾驶证发生事故,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由于交通事故具有偶然性,保险条款无法绝对涵盖所有的补偿条件,保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往往有差异。这也是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根源所在。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去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市民刘某驾车在中堂镇蕉利加德士油站附近路段,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冲撞路肩,造成电灯柱、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刘某持失效驾驶证,因疏忽大意,对危险情况采取的措施明显过当,故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而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赔偿限额为25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但保险公司却拒赔,称司机刘某已违规扣满12分。肇事车登记的车主王某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依约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合计21万余元。
争议焦点驾驶证是否有效?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持记分已满12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责条件之一。
该案争议焦点在刘某的驾驶证处于超分或停止使用状态,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驾驶员驾驶证记分累积已满12分,但交管部门并未作出诸如吊销、注销或公告停止刘某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前,该驾驶证仍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亦未明确约定驾驶证记分累积满12分属免赔事由。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4万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
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马小笛法官提醒市民,签订保险合同时,需留意格式条款。
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基于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尽到必要的风险告知义务,对不利于投保人的条款作重点提示。而作为投保人,则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有关商业保险合同的纠纷,司法实践中仍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条款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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