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时死亡公司称不属于工伤
长时间加班后,定远县一银行职员曹军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7天后不治身亡。料理完丈夫后事,曹军遗孀被告知: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丈夫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
因为生命多了几天,曹军就失去了工伤的待遇,在九泉之下,这名勤勉的银行职员也要喊一声冤枉。而让曹军一家哀中带悲的却是那个冰冷的48小时的法律规定。
被冰冷的48小时限制的,不仅仅是曹军一个人,今年1月,东莞市企石镇一家工厂的员工幸佐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49个多小时后无效死亡,只因多治疗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四川宜宾的一位公交车司机在上班开车途中突发疾病昏迷,抢救11天后宣告死亡,劳动部门也拒绝认定其为工伤。
48小时的限制出自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因为出现了多起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的案例,这个法规也饱受公众诟病。因为存在48小时这个坎儿,造成了死得快工伤,死得慢非工伤这样的现象,不仅从道理上讲不通,没有科学性,更因为缺少人性化而受到公众的质疑。
的确,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这冰冷的48小时似乎不近人情,甚至有些荒唐。其实,这也曲解了法规制定者的本意。《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而不是发生疾病,把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而48小时的限定,立法者的用意也很明显,即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堵住了这边,那边出现了漏洞。48小时的限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的企业钻了空子,可以故意拖延治疗时间,最后躲过工伤的认定。保护劳动者的法规最后害了劳动者,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显然有修改的必要。
当然,一条法规的完善和修改需要时日,但此类事件并非完全无法解决。法律是冰冷的,执法者却可以灵活地对待。比如2008年,厦门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这,似乎让人们在冰冷的48小时规定外,看到了一条出路。执法如山是应该的,但并不该教条,多些实际的考量,多些人性化的关怀,在法律的规定下,也能避免些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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