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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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女子与丈夫购买了仓山区一套商品房,并购买了一份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她遭遇意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她贷款余额。之后,该女子被丈夫杀害,其夫跳楼自杀身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呢?
2005年3月3日,吴刚与李霞一起共同购买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的商品房,李霞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17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年12月1日,李霞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双方约定,如果她遭遇意外,连续3个月未还房贷,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她贷款余额。
4年后,李霞家发生一幕惨剧:2009年7月11日,她的丈夫吴刚将其杀害后,跳楼自杀,当场死亡,留下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和未还完的银行贷款。
截至2009年7月21日,李霞还欠银行房贷13万余元。李霞的家属多次向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拒赔,表示李霞的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引起了一场官司。
保险公司认为,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中有条款约定,主险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他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导致被保险人出现意外。
但李霞家属认为,李霞的情形,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其他情形,难以认定。最后,经过仓山法院的法官调解,保险公司与李霞家属达成一致:该公司一次性支付3万元,了结此案。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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