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海宁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事件
投保时,保险条款冗长,投保人常常是匆匆看过一眼便签了字,而到理赔时,却发现保险公司早早做了大量的免责声明。近日,海宁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原告海宁某中学在校学生吴某因投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无奈之下,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海宁某保险公司在金额约定范围内立即赔偿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万元、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10800元、意外伤害残疾4万元,共计60800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9月1日,海宁某保险公司委托海宁某学校各年级班主任为在校学生办理为期一年的相关保险业务,并代发保险投保确认书,由家长或学生签字后收回。吴某自愿参与了此次保险业务的办理,并上缴保险费80元。今年4月21日,吴某在学校内课余时间与同学相互嬉戏引发争执,被打伤后行脾切除手术,构成六级伤残。
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其所提供的投保确认书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只有造成七级及以上的肢体伤残才能赔偿,故原告的伤不属于赔偿范围。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解释有关保险条款,投保确认书及被保险人声明是保险公司单方设置格式条款,故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投保确认书为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因本案所涉及的保险业务为学校教师代办,教师并未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免责条款,因此对投保学生显失公平。此外,被告在确认书赔付表中拟定的赔付范围,把大量的意外伤害风险转嫁给投保学生自己承担,该条款不符合保险的本意,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万元,住院安心健康保险1958元,意外伤害保险16954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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