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员工洗澡时意外死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5万的事件
某公司为82名员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之后,员工邓某在公司卫生间洗澡时意外死亡。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邓某的死亡系非保险责任内损失为由拒绝理赔。公司和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其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死者家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
公司为包括邓某在内的82名员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人,时限为1年。员工邓某,在公司卫生间洗澡过程中突然倒地死亡。该公司立即向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日,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鉴定邓某死亡原因为猝死。公安局出具《尸检证明》,称经法医检验,排除他杀和自杀,其死亡性质属意外死亡范畴;公安局再次出具《死亡证明》,对前面鉴定为猝死的结果进行更正,称邓某死亡性质属于意外死亡范畴。随后,保险公司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因。
死者家属认为警方已认定邓某系意外死亡,加上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遂提出由保险公司出钱对尸体进行解剖。后来,保险公司称没有此项经费开支,未对尸体进行解剖。邓某尸体被火化后,当死者家属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邓某的死亡系非保险责任内损失为由拒绝进行理赔。无奈之下,公司和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5万元。
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约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根据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可知,邓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保险公司认为邓某系因疾病死亡,曾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以明确真实死因,但死者家属要公司先行支付解剖费用,公司无此项经费开支,所以没有对尸体进行解剖。鉴于邓某为猝死,邓某死亡原因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死亡情形,所以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邓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致死。
法院最后采信公安局出具的《尸检证明》,可证实邓某的死亡原因为意外死亡,故死者家属未主动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符合常理。在保险公司提出邓某系因疾病死亡的主张后,该由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保险公司以无此项经费为由不愿出解剖费,最终导致未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对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未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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