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生育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1、生育生活津贴;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生育
保险保障的项目一般有生育津贴、生育
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那么这些保障项目的报销有什么标准呢?这里给大家介绍重庆市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生育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1、生育生活津贴;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7、实施生育、终止妊娠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怎样支付?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生育、终止妊娠或治疗并发症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如实记帐并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以下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后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1、产前检查费用;2、因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门(急)诊费用;3、跨区或市外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急诊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