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私家车主驾车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其保险赔偿金,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西陵区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须支付保险赔偿金。经查明,3月31日,邢某与宜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保险车辆为鄂EE78小轿车,投保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同时附加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5月26日至5月25日,保险费共计2892.67元。该判决作出后,邢某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宜昌某保险公司索赔,但该保险公司未予赔偿。10月29日,鄂EE78小轿车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赔偿数额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宜昌某保险公司即应依约如数向邢某赔偿。
一私家车主驾车发生车祸后,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其保险赔偿金,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西陵区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须支付保险赔偿金。
经查明,3月31日,邢某与宜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保险车辆为鄂EE78小轿车,投保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同时附加了
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5月26日至5月25日,保险费共计2892.67元。10月29日,邢某驾驶鄂EE78小轿车在宜昌市体育场路将罗某撞伤。
事故发生后,罗某向西陵区法院对邢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西陵区法院于4月10日作出判决,判令邢某赔偿罗某30050元,该判决还认定邢某曾向罗某支付了5500元现金,另邢某在医院为罗某已垫付了医药费1078.14元。该判决作出后,邢某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宜昌某保险公司索赔,但该保险公司未予赔偿。6月25日,邢某将宜昌某保险公司告至西陵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8228.14元。经过审理,西陵区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决宜昌某保险公司须向邢某支付保险赔偿金38228.14元。
法官点评
邢某与宜昌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邢某足额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保险义务。10月29日,鄂EE78小轿车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赔偿数额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宜昌某保险公司即应依约如数向邢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