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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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民梁倩因为在银行办理的个人结算账户不是储蓄业务而是保险业务,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驳回了梁倩要求银行退还存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14日,梁倩在银行开立了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并累计存入人民币80456.25元。随后,梁倩收到了银行提供的保险公司投保单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回执单,并在投保单和回执单上签了字,购买保险80份,保险费共80000元。
2007年2月初,梁倩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状态报告等相关材料,遂以银行未经自己同意,将80000元购买了保险为由,多次找银行交涉退还本息及损失。双方协商无果,2007年3月3日,梁倩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存款80000元,双倍支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在被告处开户存入80456.25元后,在被告提供的投保单和收到保险合同的回执单上签名,表明原告已认可投保80000元的保险业务,表明原告愿意购买上述保险。
另外,原告2006年11月6日曾取出458元,没有向被告提出对所购保险的异议,说明原告是同意购买保险的。对保险合同回执单上的签名,原告虽否认签名是其所写,但原告拒绝对笔迹进行鉴定,对此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梁倩对银行的诉讼请求。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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