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身故养女保费能否豁免
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7年前,张先生和李女士收养了一个不满两岁的女儿。虽然张先生也很疼爱这个女儿,但心里始终为没有自己的亲生孩子感到遗憾,于是,生活中的矛盾越积越多。终于,张先生和李女士在2年后离异,女孩归李女士抚养。性格倔强的李女士坚持在离婚时和张先生签订协议,两人不再来往。
不久前,李女士遇车祸死亡。之前两年,李女士为养女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并按时缴纳了保险费。这一少儿保险的条款中约定,如果作为投保人的父母身故,保险公司可豁免今后全部保费。李女士遭遇不幸之后,保险公司找到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支付养女今后的保险费。但张先生认为,孩子不是亲生的,自己与李女士早就离异,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实际上早就解除,因此,没有义务为以前的养女支付保费。他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豁免养女的全部保费。张先生还就此问题咨询了律师。
少儿保险与其他人身保险相比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二是有豁免保费的条款。少儿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为年龄在0-15岁之间的未成年人,而投保人则是成年人,投保人往往是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抚养人(在本案例中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的抚养人)。因为少儿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只有靠投保人来缴纳保费。一旦投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丧失劳动力,缴费就要中断。为了不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少儿保险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免除保费,被保险人依然可以获得原来规定的保障。
那么,当作为投保人的李女士去世后,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豁免这张保单的保费呢?律师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后,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张先生的情况应当是没有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因为养女在张先生和李女士离婚时还不到3岁。既然有收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父母和子女的有关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应该豁免张先生养女的保费,张先生不仅应该继续替养女缴纳保费,而且在李女士去世后,还应当抚养未成年的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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