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可以买保险吗?
随着大家生活质量的提高,大家对于自身的保障也是越来越重视了,大家都知道保险一直都充当着“保护伞”的角色,成为当下不少人选择的保障方式。如今,保险日益渗透入我们的生活,但是很多人对于保险的了解还不是很多,比如关于精神病能否购买保险?关于这个问题很多家长也比较关心。
孩子是母亲的希望和寄托,孩子如果患有什么疾病的话父母会想尽办法让孩子的未来有一份保障的。比如这位刘女士,她要为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儿子买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核查后告诉刘女士不能为自己的儿子买人身保险。对此刘女士不是非常理解。那么,下面我们就向您介绍一下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精神病人的特殊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项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得为精神病人,当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为投保人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您要买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话,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亲人为合同的受益人。
当然,您完全可以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对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
其次,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这里的意思是在您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您要指定受益人,要经精神病人的I监护人同意。否则,指定的受益人无效。
再次,如果您在购买完人身保险之后,在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的,保险合同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变化而失效。因为,这种变化属于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的事实在保险事故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保险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患精神病自杀的,不适用《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后才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做法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那些投保人为了帮助自己或者自己的家人获得赔偿金而故意选择自杀,保险法特地提出了这一项,如果投保人是故意自杀或者早已是蓄谋已久的话,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的,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而自杀的话,保险公司无论如何都是需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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