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事故谁来买单
对四川人李强(化名)来说,多年务工的山西可称为第二故乡,在这里,工友、朋友互相照应,有钱多、活少的好事,都呼朋唤友一起来。然而,快乐打工的日子在去年8月28日戛然而止。那一天,李强像往常一样,来到所在的煤炭企业上班,在井下安装机电风水管,忽然,李强感到右手一阵剧痛、动弹不得,他失声叫了起来,工友赶紧帮忙,把他被机器压住的右手小心地挪了出来。李强被送到医院。
而这天,仅仅是李强到这家企业工作的第十天。经熟人介绍,李强来到这里干杂工,和企业约定日工资100元。至于具体从事什么工种、干多久、以后工资怎么结算等等,并没有谈及,劳动合同更没有来得及签。事故已经发生,李强和家人都在担忧,没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会不会赖账不管?侥幸的是这是家有规模的正规企业,在处理李强受伤的事情上很积极,在医院治疗期间,费用全部支付,这让他多多少少松了一口气。
伤是好了,但留下了后遗症,李强的右手中指和无名指不能伸展。看着变形的右手,李强一阵阵懊恼,对于打工者来说,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什么单位会要一个不能抓、不能提、不能拿的人呢?恐怕自己今后自食其力都困难了。
思索良久,李强认为,自己在工作中负伤,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他专门托人找来一份《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且规定伤残等级不同享受待遇不同。
出院后不久,李强到太原市小店区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七级至十级伤残,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可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得到企业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了尚方宝剑,李强和企业进行交涉。但企业坚持称,李强工作刚10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借用的临时工,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不能算工伤。而且,企业对其表示同情,已经为其住院和生活费花费了近10万元,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
3月下旬,无奈之下的李强找到省总工会,请求工会给予帮助。
对困难职工进行法律援助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更好地帮助职工维权,省总工会联系了6家律师事务所,有30名志愿律师免费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李强的申请后,省总工会向联系律师事务所之一的成诚律师事务所发出职工法律援助委托函,律师事务所指派了一名志愿律师为李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找到公司,公司坚持说,没有签订合同不能算工伤。律师向公司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管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合同法》。另外,即使公司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伤情认定。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该公司除支付李强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后,另外一次性付给李强7.5万元,作为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至此,双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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