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地回来做饭发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

慕容洁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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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彭师傅死后,因工伤认定引起了争议。建筑公司称,租住房是休息场所,不是工作场所;彭师傅是下班后突发疾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从工地回来做饭发病死亡2011年9月29日,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与万州区铁峰乡桐元村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签了施工合同,承建铁峰乡桐元村垭口小区工程。去年3月16日上午11时许,彭师傅从工地回到租住房做饭时突发疾病,彭师傅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起争议去年4月,彭师傅的妻子向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去年5月,万州区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彭师傅属因工死亡。因此,彭师傅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视同工伤。

快到中午,在野外工地工作的彭师傅从工地回到租住房,在与工友做饭时突发疾病后死亡。彭师傅死后,因工伤认定引起了争议。建筑公司称,租住房是休息场所,不是工作场所;彭师傅是下班后突发疾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彭师傅死亡应视同为工伤。

从工地回来做饭发病死亡

2011年9月29日,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后简称建筑公司)与万州区铁峰乡桐元村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签了施工合同,承建铁峰乡桐元村垭口小区工程。

去年1月15日,建筑公司将人工挖孔桩劳务,承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付先生,并在紧邻工地附近租了一栋民房,提供给工人用作生活、住宿场所。据了解,付先生从建筑公司处揽到业务后,与彭师傅、王师傅合伙,为便于放置机具设备,王、彭二人在建筑公司租的那栋民房内另租了一间房,该房也是王师傅、彭师傅中午在工地做饭、休息的地方。工地没设食堂,彭师傅、王师傅与其他工人等均是自己做饭。

去年3月16日上午11时许,彭师傅从工地回到租住房做饭时突发疾病,彭师傅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是否符合工伤起争议

去年4月,彭师傅的妻子向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去年5月,万州区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彭师傅属因工死亡。建筑公司申请行政复议,万州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建筑公司随后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建筑公司称,首先,彭师傅不是建筑公司管理人员,与建筑公司无劳动关系。其次,彭师傅是在下班后回到租住房做午饭时突发疾病的,不是在从事管理工作时发病,该租住房是彭师傅等人下班后的休息场所,不是工作场所。

法院判决符合工伤认定

本案主要存在的两大争议的焦点:彭师傅是不是合伙承包人,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彭师傅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彭师傅虽是合伙经营人之一但仍参与劳动,应理解为是付先生招用的劳动者。本案中,建筑公司将人工挖孔桩劳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付先生,对付先生招用的劳动者,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彭师傅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彭师傅在挖井工地主要从事管理工作,因挖井工人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作为管理人员的彭师傅在工地的工作时间也不固定,他在工地的每一分钟都要对生产、劳动安全负责,都应视为工作时间。

再者,因工作场地在野外作业,局限彭师傅中途即使休息也不能离开工地范围,不能按正常作息时间自行安排,野外作业工作场所应包括劳动者临时生活、休息场所,工作时间包括其在野外工地的劳动和中途的休息时间。所以,只要彭师傅在工地,那么工地就是他的工作岗位。

因此,彭师傅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视同工伤。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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