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年检车辆发生事故驾车逃离;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6月,王某持逾期未年检的驾驶证驾车与从事环卫作业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离,交警认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后,王某向谭某家属赔偿了70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保险金11万元、商业险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车逃逸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且王某的驾驶证过期属无证驾驶,拒绝赔付保险金。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本案交强险保险条款未将驾驶人逃逸规定在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中;王某的驾驶证虽显示为逾期未换证,但未被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部分予以理赔。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根据险种免责部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现场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王某保险金11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驾车逃逸未在上述免责条款中,仅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与本案有关。”法官对此进一步解释称,王某没有按规定对驾驶证进行年检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而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应严格执行具体规定。
在商业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已约定肇事逃逸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该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见,事故发生后,无论是驾车还是弃车逃离现场的,均为保险责任免除情形,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由此可见,买了保险想要享受保障责任,那遵守法律规定也很有必要。交通事故发生后,冷静对待,肇事逃逸切不可取。逃的掉一时,逃不了一世。一时的逃避只会带来的是更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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