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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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李某为婆婆张某购买了5年期的人身保险10份,双方约定由李某按月支付保险金额,指定受益人为年仅10岁的李某的儿子。而后,张某通过书面认可了受益人为其孙子的保险和保险金额。3年后,李某因家庭纠纷与张某儿子离婚,且未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但其依旧按月支付张某的保险费直至2014年12月张某去世。2015年初,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因离婚对保险人已不存在保险利益拒付保险金,李某因而诉诸法院。
律师点评:
律师范大鹏认为,该案例体现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提示: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故即使李某与张某儿子于投保后离婚,李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适格的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因此有效。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且人身保险利益由保险合同订立时为确定的时间点。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要清楚本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即使支付保险费用,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险合同的保护。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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