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器械不慎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保险案例:王某是肥东县众兴乡大高村某厂房里的一名工人。2013年9月22日,王某在操作机械时,右臂不幸被卷入机器。虽经医院及时治疗,但王某的右上肢伤残严重,被诊断为毁损性离断伤,达工伤致残鉴定标准三级。10月25日,双方来到众兴司法所申请调解,王某及其家人提出247万元的损害赔偿,而厂方只愿给付其40万元,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司法所专门请来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让他们为双方仔细讲解赔偿标准的计算过程。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工厂支付王某工伤赔偿费用共计69万元,分三次付清。
专家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又称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就普通工伤而言,工伤认定最核心的内容是工作原因,由工作原因而引起的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工作原因主要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等等。本案中,王某是在操作机械时,不慎发生事故,其损害事实发生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其本职工作存在着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厂应当赔偿其一定的经济损失。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对此,专家提醒,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养成按章、按规办事和按安全标准要求施工的良好习惯,从源头消除工伤事故发生之因。较少事故发生的隐患。作为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尽职尽责,严格执法,使监管不再成为“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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