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连续发生两起意外事故;工伤赔吗
下班回家路上,骑摩托车追尾了一辆自行车,又撞上一辆电动车。之后,他又被一辆轿车撞倒。经检测,黄斌体内酒精含量已属于醉驾。交警认定,前一起事 故黄斌负全责,而后一起事故,轿车司机负全责。因为事故发生在下班回家路上,黄斌两次申请工伤认定,都因其醉酒被拒绝。他只好到法院起诉维权。
事件还原
下班路上,发生两起事故
2012年3月19日晚上9点半左右,黄斌喝了不少酒,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骑到溧水永阳镇交通路附近时,他先是追尾了前面市民推着的自行车,又撞上一辆电动车,之后摔倒在地。黄斌赶紧爬起来,还找出手机报警,看起来似乎身体并无大碍。
黄斌站在路边等交警赶来。然而,事故发生后10多分钟,一辆轿车将黄斌撞倒,导致他再次受伤。黄斌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轿车这一撞,导致黄斌重度颅脑损伤。
经抽血化验,黄斌体内酒精含量为157.7mg/100mg,属于醉酒驾驶。
两起事故责任都已认定
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斌追尾自行车又撞上电动车的事故中,因其酒驾负全责。而在第二次事故中,虽然同样是醉酒,但他只是站在路边,因此轿车司机负全责。
轿车司机对这一结果不服,申请复核。2012年5月20日,交管部门的复核结论维持了原认定结果,并指出:“前一起事故发生后,黄斌仍能站立、走动、打电话,证明其当时身体无大碍,而导致其后严重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申请人车辆碰撞所致。”
申请工伤
两次申请均被人社局否决
事故发生后,黄斌认为,他是在下班路上发生的事故,而且第二次事故中对方负全责,因此可以认定其为工伤,并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申请。
2013年3月,人社局经过调查后认为,黄斌的受伤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5月,黄斌 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这一认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结 果。
2013年9月29日,人社局再次对黄斌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斌仍不服,12月以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再次诉至法院,再次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之前作出的决定,并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
醉酒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人社局认为,黄斌在事故发生时确实处于醉酒状态,虽然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轿车碰撞,但不能排除与其醉酒的行为无关。根据相关规定,醉酒情形不算在认定工伤的范围之内,并且不区分醉酒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醉酒与受伤无直接关系
法院认为,不区分醉酒与伤害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将醉酒一律排除出工伤范围,既不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
黄斌虽然因醉酒导致了第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此次事故后,身体并无大碍。其严重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第二次交通事故,这起事故与黄斌醉酒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人社局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第二次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对黄斌工伤申请作出决定。
要求人社局重新认定
今年4月,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称,如果认为由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才不能认定工伤,将会对工伤认定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现实中,要判定醉酒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困难,会导致许多不应当认定工伤的醉酒行为被认定为工伤。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人社局在未区分醉酒行为与事故伤害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将存在醉酒行为而导致事故伤害发生的所有情形一律排除在工伤范围外,不利于充分保障无过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依然要求人社局重新认定黄斌的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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