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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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辉县市某厂职工王某,在工作中手指被压伤,在医院截去左手三根手指,后剩余两指也因感染截肢。但是,厂方质疑第二次截肢手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拒绝赔付。
事件回顾:因工伤,两次截去五根手指
昨天上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辉县市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原是辉县市某造纸厂一分厂(下称一分厂)职工。2009年9月1日,王某在工作期间被压伤左手。随后,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对三根手指进行了截肢。在后期恢复中,因感染不愈,2011年11月,王某又将剩余两指截肢。
因工伤赔偿等问题与造纸厂不能达成一致,王某于去年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雇佣单位一分厂,赔偿其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假肢安装费等共计67万余元。
今年6月份,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分厂支付王某42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分歧:厂里认为第二次截肢手术没必要
二审开庭后,被告一分厂就王某工伤认定书上显示是三指截肢,但是劳动能力鉴定书上显示五指截肢提出异议。
一分厂代理人称,三根手指截肢属于7级伤残,五根手指截肢达到了5级伤残。并认为,王某第二次手术是私自做主,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
王某律师称,工伤认定显示,三指截肢是在第一次手术后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在第二次手术后做的,显示五指截肢,二者并不矛盾。
另外,一分厂提出,他们是集体企业不是法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律师认为,一分厂有注册资金和营业执照,作为赔偿主体是合适的。
新乡中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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