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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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害人因自身停车不当被碾压身亡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德中院。宁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5时许,原告亲属刘某驾驶拖拉机装载海沙由霞浦县长春镇大京村沙滩往大京村城头方向行驶,途径大京村城头下路段时,刘某停车后下车时未按规范操作,致该车辆在前溜时左侧车轮碾压刘某,造成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刘某不在车上,其应属于第三者身份;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刘某是故意造成自身损害的,其主张受害人刘某是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是第三者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鉴于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请允许我们假设另一种情形,假如刘先生不是驾驶员,从《条例》的立法意图来看,最主要是突出“以人为本”,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而受害人与车辆并非一体,并且显然无法得到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因此应该受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 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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