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工伤死亡谁赔偿责任
案情:
甲单位就PASSAT轿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乙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并向甲单位提供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单约定的驾驶人座位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元。李某系甲单位市场部负责人,2009年12月3日,受甲单位指派,李某驾驶单位车辆外出签订一份业务合同,14时50分许,车辆在途中与一辆对面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李某重伤、对方车驾驶员张某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30分许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时,李某、张某均无酒后驾驶情形存在,李某、张某两人均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事故发生后,甲单位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期间,李某近亲属向甲单位提出了3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后甲单位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赔偿10万元。李某近亲属应否向甲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乙保险公司对甲单位应否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李某的近亲属应向甲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1.李某死亡构成工伤。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案中,李某受甲单位指派驾驶车辆外出去签订业务合同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依据该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李某的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有关补助金。
对于李某的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甲单位或者李某的近亲属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认定为工伤后,李某的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甲单位对于李某的死亡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下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主要确定3个问题:1.确定保险事故中的受害者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车上人员;2.被保险人依法是否应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3.出险时是否有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可以适用。如果3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则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3个问题中有1个、2个、3个的回答是否定的,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对于上述3个问题的分析如下:
1.保险事故中的受害者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车上人员?
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是车辆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
2.被保险人依法是否应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一”部分所述,李某的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甲单位对于李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险时是否有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可以适用?
出险时没有“责任免除”条款适用。
故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