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保险法律法规盘点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我们大家知道保险,那么就一定会知道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就为了保险而制定的。
首先我们大家先来了解一下,对于这个新《保险法》其中又明确的增加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买卖股票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运用形式。保监会在发布《暂行办法》后,又发布了《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的具体操作规则。
1.那么我们大家就来看看这个明确对于保险资金以及运用形式的界定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已支付保费、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上述不同类型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也受到一定限制,如《暂行办法》规定各项准备金不得用于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2. 规定若干投资禁区
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为控制系统风险、顺应宏观调控,上述规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做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买入ST和PT股票。
在股权投资领域,不得进行创业风险投资;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等;在不动产投资领域,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等。
3. 改进投资比例监管
上述规定对风险较低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投资设定比例下限;对风险收益特征近似的股票和基金、无担保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分别设定比例上限。
4. 明确保险资金运用模式
在保险资金运用模式上,《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可以由保险机构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同时,保险资金运用应实施第三方托管和监督,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透明度,降低操作风险,防范道德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5. 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管理及风险管控
在内部管理上,《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且赋予其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查询权。
那么到了最后大家再来看看,在这个风险的管控方面,这个《暂行办法》中就增强了技术性管理,并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制度,在组织结构、资产配置、绩效评估、风险管控等四个方面对资产负债管理做出了具体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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