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转移问题得到解决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得知,为使《社会保险法》得到落实,我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省内跨统筹地区(即跨地市)转迁问题。据了解,可以省内转移失业保险,按迁出地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待遇。
按规定,在我省内跨统筹地区(地市)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其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划转的费用不仅包括正在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也包括在内。其中,按迁出地标准执行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1500元和200元标准执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分别,由迁出地一次性划入迁入地。迁入地经办机构应按当地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迁出地划转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剩余期限待遇的,由迁入地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则并入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由我市转迁到省内其他地市的失业保险待遇,除了根据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而确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固定数额的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外,根据我市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需转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9%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失业金领取月数共同确定。例如某市属企业失业职工,失业前按今年最低基数缴费,按规定可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转迁的失业待遇包括:(1)失业保险金6000元;(2)医疗保险费1517.4元;(3)职业培训补贴1500元;(4)职业介绍补贴200元;合计9217.4元,全部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无需负担。
具体操作过程中,只要失业人员的户籍在我省其他地市、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通过本人申请,转迁费用数额由参保所在地的劳动就业办公室确定,办理待遇转迁手续。如果失业人员户籍不在我市,但在我市长期居住、年龄较大且个人强烈要求的,如果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也可不办理转迁,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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