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包括“药物过敏”吗?

如果我药物过敏是由于别人影响的,那么意外伤害保险是否进行赔付?如果不赔的话,哪种保险是可以对其进行赔付的呢?
当自己药物过敏是由于别人影响,此时,是否赔付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不包括药物过敏的,但要根据有关权威部门的鉴定结果来判断“因他人而导致过敏”是否能赔付。如: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属于药品因素所导致的保险事故,那就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如不属于药品因素所导致的保险事故,则不属于该险种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个定义从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作用过程和结果三个方面对意外做出了准确而全面的定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引起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外来的,是指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来自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因素或力量影响。比如:车辆撞击、高空坠物、他人击打等等,而且外来物质或力量影响在作用结果及作用性质上是无视个体差异的。与外来力量或物质影响相对的就是任何身体内在的应激性反应或隐藏因素了。这些内在反应或因素所导致的结果,就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对此,比较典型的两个相反案例是中毒和药物过敏。对于两者来说,毒素和药物似乎都来自于体外,应该都属于意外事故。其实区别正在于,外来毒素摄入体内后,任何人群都会产生中毒反应,它的影响是无个体差别的,充其量仅有程度上的差异;而药物过敏,则是由每个人的身体内在应激性反应导致,即不同的人对同种药物的反应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吃了祛病镇痛药,毫无异常,而有的人吃了可能不仅不能治病,还会加重甚至威胁生命;因此,类似药物过敏的人体应激性反应不属于意外伤害。
不可预见的、突发的,这两个条件中前者说明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应该是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即当事人无法依据常识事先预测事故的发生和损伤的结果,而后者则强调的是意外事故发生的即时性与短暂性方面的特点。
非本意、非疾病的,这两个方面则表明了意外事故既不属于个人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的倾向性选择结果,也不属于疾病方面的各种原因。
保险人士表示,意外伤害的结果是意外伤害事故定义中的最后一个要素。也就是说,不论意外原因是什么,最终都必须导致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事实伤害,这才是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这个要素强调了两个方面:其一被保险人的身体是伤害的结果,而定义范围不包括精神或感情上的影响;其二约定范围也不包括有伤害事实的发生,但仅有事故而未导致任何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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