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意外保险”谨防上当受骗
防止在购买意外保险时上当受骗,市民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人出示或递交保险合同条款,出具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并要求保险公司对意外事故的概念、定义及其所有的免责条款等,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否则,被告免责之说辞不发生法律效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谨防购到“手撕”保单。保监会明令禁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险。所谓撕票方式出据的保单,是指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等内容固定印制在撕票式保险凭证上,但无记载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销售时也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保险单。
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敬老院对老人的子女虚构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而“引火烧身”,后被老人的儿子李先生诉至法院,索赔意外伤害保险费8万余元。由于李先生所交纳的50元并不能作为购买老人意外保险并获得理赔之对价,故敬老院违约的行为实际并未造成李先生无法取得保险赔偿款的损失。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敬老院退还50元,并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9年10月14日,陈老太入住敬老院。去年4月4日,敬老院的负责人发短信给陈老太的儿子李先生,内容为“我想给你妈买份老人意外保险,每年100元,我出50元,你出50元。万一你妈摔跤意外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些责任,你看好吗?”李先生认为可行,便于同年5月1日向敬老院支付了50元,敬老院也出具了收据。之后,陈老太不慎摔伤于同年8月4日去世。由于李先生仅获得敬老院统一办理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5万元,而未获得“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故要求敬老院兑现购买意外保险的承诺。双方几经交涉未果,李先生将敬老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2010年5月1日协商购买之意外保险的保险赔偿款8.2万元。
敬老院称没有为陈老太购买保险的义务。短信是发过,但正确的意思实际上是缴纳互相帮扶性质的基金,而非代办保险。同时,李先生所支付的50元根本无法购买老人意外保险,且李先生已经领取了5万元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敬老院以短信方式向李先生表示代为购买老人意外保险,并收取50元的行为,能否作为获得相应保险赔偿款的依据。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敬老院以虚构的代为购买老人意外保险为由并收取50元之行为显属不当。但敬老院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发送的内容实际并没有订立相应代购协议的真实意思。同时,李先生实际仅支付50元。通常情形下,区区50元并不能作为购买老人意外保险并获得理赔之对价,故敬老院违约的行为实际并未造成李先生无法取得该保险赔偿款的损失,故李先生要求敬老院支付意外保险赔偿款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意外险合同条款相对比较简单,保险利益也简洁明了,保费较为低廉,因此购买流程并不复杂。除了传统的代理人渠道之外,网络销售方式也开始逐渐流行。投保时,可以选择一些短期的、功能单一的意外险,如保障内容简单、保费低廉、条款清晰的旅游意外险等,可以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去购买,注意保存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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