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途中遇车祸;企业主否认老程是员工
“送货时出车祸受了伤,老板不认我这个员工了。”老程是北仑大碶某汽车货运企业的装卸工,工作期间发生车祸,但是苦于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他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接到求助的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表示,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可依法享受。
送货途中遇车祸
011年3月,经熟人介绍,老程和儿子到该货运企业分别当起了装卸工和驾驶员。“我儿子和企业主毛某签了合同,但我没有签合同,他也没有给我交社会保险。说好我是随车装卸,平时一个月工资1700元。”老程对记者说。
2011年11月28日,老程的儿子开着企业里的重型厢式货车到昆山卸货,老程作为装卸工也随车前去。当天雾气较重,早晨5时50分,车子途经沪昆高速嘉兴段时,撞上了前方停着的一辆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而老程一处关节脱位,多处骨折,头部还受了伤。处理事故的交警认为,前车遇到交通阻塞停车,却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负次要责任;老程的儿子行车时没能有效避让,导致追尾,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老程是乘车人,没有责任。
企业主否认老程是员工
车祸发生后,毛某先支付了1.1万元医疗费。在老程准备申请工伤认定时,毛某则矢口否认老程是其招聘的员工,以致未能认定为工伤。
企业方认为,他们与老程儿子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合同,而且合同约定内容就包含了装卸工作,不需要再另外聘请装卸工,与老程不存在劳动关系。老程之所以在送货车里,是因为老程自己想搭顺风车。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不久前,老程在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向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在2011年3月1日至11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介绍老程到货运企业工作的熟人和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供货公司门卫都证明老程和他儿子的确是该货运企业的员工。
仲裁委员会认为,按常理,驾驶员主要负责运输,装卸一般由装卸工负责,或驾驶员配合相关人员共同装卸。货运企业将运输、装卸都约定在《聘用驾驶员协议》中,明显具有分包性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聘用亲人一同完成货物装卸并不违反协议。另外,事故发生后,货运企业主动垫付医疗费,这不能排除是企业在尽公司应尽之责。再者,老家在安徽的老程搭乘的是前往江苏送货车,企业不能给出老程搭顺风车的事实证据。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在2011年3月1日至11月2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
虽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针对上方的例子,没有签订合同也是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员工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也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可向仲裁委提供工资条、工资发放签收条、工作牌(证)等证据,还可提供2至3名自己受伤时的证人证言等,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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