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四万保险金赔偿时咋是四千
2007年9月,牟平区的常志和吴萍为其女儿常晓红通过其所在的幼儿园投保了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意意外伤害 、意外医疗、住院费用三项保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伤残 、烧伤险种保额为四万元。2008年2月,常晓红意外落水身亡。当晓红的父母到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四千元钱保险金。这让晓红父母非常不满,他们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回放
约定四万保险金赔偿时咋是四千
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常晓红是常志和吴萍的女儿。2007年9月,夫妻俩通过女儿所在的幼儿园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费用三项保险。常志将保险费通过幼儿园交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给他出具了一份盖有保险公司核保专用章的学生综合保障计划投保书。投保书上写明了他女儿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保险特别约定的相关条款,保险期间为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
买保险是为了防意外,可没想到不多久常晓红便发生了意外。2008年2月,常晓红意外落水身亡。收到女儿死讯后,常志和妻子悲痛欲绝。事发不久,常志到保险公司处报案,保险公司受理了该案,经办人看了他提交的投保书后当场确认其有效,表示符合赔偿条件。
一个月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带常志到银行领取保险金,但金额竟由当初约定的四万元变成了四千元。常志当时就提出了异议,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复说,他手里的保险单是无效的,并拿出一份团体保险单,其中注明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额为四千元,在这份名单中,常晓红的名字赫然在列。然而,对于这份保险的出处,常志根本不知道。在领取了四千元保金后,他对保险公司一直有异议。为此,常志多次找到保险公司 ,要求他们支付全部保险金,但被保险公司拒绝。
多次索要无果,常志把情况反映到了山东省保监局。在调查中,保险公司说法几经变化,开始称常志持有的保单为宣传材料,后称险种不一致,最后称工作人员疏忽打错字。在这种情况下,常志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判结果
保险公司须赔偿原告3.6万元
在法庭上常志诉称,他手中持有盖有保险公司核保专用章的学生综合保障计划投保书,载明了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书面凭证。而保险公司所出具的团体保险合同,他从来没有看过,在缴纳保险费和填写投保书时,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向他履行说明和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和金额的义务。团体保险合同和当事人手中持有的计划投保书金额不一致,责任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是工作人员失误的说法站不住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计划投保书记载的金额四万元元赔付保险款。
保险公司辩称,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所在的幼儿园,保险公司向该幼儿园出具了团体健康保险合同,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为四千元,原告所持有的计划投保书不属保险合同,仅是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成立的通知。计划投保书的保险金额写成四万元,是公司工作人员的笔误,保险金额应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公司应当以四千元承担保险责任。
负责审理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学生综合保障计划投保书系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出具的唯一书面保险凭证,且其内容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的要求,是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凭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计划投保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保险公司辩称的笔误问题,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6万元。
案情分析
保险金额不一致责任在保险公司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学生综合保障计划投保书是否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对此,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律师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被保险人手中唯一持有的是盖有保险公司核保专用章的学生综合保障计划投保书,载明了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各项条款。
王律师透露,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要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说明保障范围以及被保险人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学生此案中的保险凭证即为综合保障计划投保书。团体保险单和当事人手中持有的学生综合保障计划投保书保险金额不一致,责任在于保险公司,故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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