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工作期间自杀身亡;工伤赔偿吗
去年6月,在栖霞区某企业做保安的杨先生在单位值夜班时留下一封遗书自杀身亡,由于杨先生患有抑郁症,他的死亡到底能不能算做工伤,死者家属跟企业进行了交涉。最后,在栖霞街道司法所的调解下,杨先生家属获得了20万元赔偿。
去年6月份的一天,和杨先生一起值夜班的同事起床发现杨先生床上没人。床上放着一张纸,拿起来一看竟是一张遗书,上面写着自己患有抑郁症,生活太痛苦,有了厌世情绪,才选择自杀。后在场内一废弃仓库发现杨先生尸体,企业随后报警,并把杨先生的死当做工伤上报了。但是,让企业和杨先生的家人感到意外的是,市工伤管理处通知企业,此类自杀身亡事件不在工伤范围以内,不能认定工伤。企业也以此回复为依据,认为自己企业无责,没有给死者家属赔偿。
这样,杨先生的家属带着死者的遗像到企业要说法。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在上班时间而且死亡的地点也在厂里,企业有责任,要求企业按照工伤或者参照工伤处理,要求厂里赔偿人民币50万元整。而且死者家属还指出,北京有类似案例,患有抑郁症死者在上班时自杀身亡,但是经过法援判定,企业要按工伤标准赔付。但是企业坚持认为,自杀是死者的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作为企业认为可以在人道主义上补助人民币5万元。由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双方矛盾加剧。
后双方到街道司法所调解,在了解完全部的案情之后,调解律师指出,关于工伤的认定需要有3点,即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造成企业员工死亡,应该算做工伤。但是在上班途中出现意外,也认定为工伤。以杨先生的行为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家属,都不能认定工作是否是造成杨先生患上抑郁症的重要因素,所以坚持要求对方按照自己的数额进行赔偿,都不尽公平。
上述案件和北京案例虽然很像,但还是有区别的。在北京的案例中,死者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导致的死者换上抑郁症致使死者自杀行为的产生,而且死者家属也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但是在上述案件中,杨先生毕竟是在工作期间自杀身亡的,及时不能认定工伤,但企业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经过街道司法所的调解,企业答应赔偿杨先生家属二十万元作为补偿,死者家属也没有异义,此案件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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