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
10月1日开始,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与旧版相比,如何加强对身处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成为新法一大亮点。各家保险公司亦于10月1日起产品全线升级,推出新版本。市民如何在新《保险法》时代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报特辟专栏,对新法进行解读。案例一:王太太在2005年为丈夫周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并且附加住院险。2008年3月,周先生因高血压病首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关于住院医疗的索赔申请,但遭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称,查验周先生的病历,4年前,周先生已患有高血压病,也就是说,周先生在购买保险前已经患有高血压病。保险公司以此为据,拒绝赔偿,并向周先生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称:“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予给付保险金,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案例二:2005年,刘太太在保险公司代理人游说下,为丈夫王先生购买了某款寿险,保额25万元。由于王先生不同意太太为其购买保险,不愿签署保险合同。刘太太即在代理人口头允诺下,代替丈夫签下保险合同。2008年,王先生意外过世。刘太太携带刘先生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保单非本人亲笔签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认为保单无效,作出拒赔决定,退还已缴保费。点评:在不少市民眼中,保险公司“都是骗子”。
得出这种结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而一旦出险,需要保险公司掏钱理赔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要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内部设定相关拒保任务指标。这样一来,被保险人不出险,保险公司则坐收保费;被保险人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则拒赔保险金,甚至不退还保费。新《保险法》以两年为限,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带病投保、是否代签名,保险合同一律有效,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一律要自行埋单。
这不仅保护了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从制度上督促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加强把关,严进宽出。相关新闻问:2009年10月1日前的保险合同,一旦缴费满两年,出现带病投保或代签名,保险公司是不是也要埋单?答: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10月1日前投保的保险合同并不适用新《保险法》。这类老保单,如果在理赔过程中被发现带病投保或代签名,保险公司仍可拒赔。但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寿险合同,中国保监会正考虑跟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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