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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临时牌照投车险出险时有效吗?

孟利鹏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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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案例回放初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并于当日交纳了2100元保费。因签保险单时,初先生的新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用了一个临时牌照。投保后第11天,初先生驾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理由是疑保险车辆临时牌照为伪造。案例回放李女士为私家车投了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以刘先生负全责、李女士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昨天,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律师,就读者关注的车辆保险等问题给予了解答。

案例回放初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并于当日交纳了2100元保费。因签保险单时,初先生的新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用了一个临时牌照。投保后第11天,初先生驾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初先生为此花费修理费2万元。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理由是疑保险车辆临时牌照为伪造。

律师点评初先生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虽然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正式号牌,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案例回放李女士为私家车投了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在保险合同期内,李女士开车将刘先生撞伤,刘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刘先生花3500元医药费由李女士支付。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以刘先生负全责、李女士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点评保险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设定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由于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未及时调整赔付原则而引发了纠纷,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应赔偿李女士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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