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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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张先生驾车行驶至海淀区圆明园西路时与一辆宝马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处理后认定当事司机张先生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查勘员到达现场后协助处理,但因受害方车辆损失严重,无法当场认定损失金额,于是在受害方的要求下约定,事故双方及保险公司人员第二天到指定的宝马车4S店定损。后经确认,受害方车辆总损失17万余元。张先生在得知赔付金额之后倍感吃惊,同时表示自己难以先期支付给受害方。但保险公司表示,要在接到维修发票后才能进行赔付。最后经过协商,由张先生出具一份权益转让声明,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方,张先生协助提供相关材料。最后,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了赔款。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一规定也意味着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权利得到了优先保障。
而如果按照以前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必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而是需要经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赔给投保人,由投保人再支付给第三者。在这种法律规范下,第三者在受到人身、财产损失后,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受害者索赔需求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满足。同时,在新《保险法》出台之前,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三者险保险金“动手脚”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只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第三者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新《保险法》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这样一来,第三方受害者在遇到事故发生后可以借由法律的规定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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