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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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单位工作的几年里,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辞职后,向用人单位讨要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遭拒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单位补偿自己的损失。11月22日,在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律师的帮助下,用人单位与李某达成了补偿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李某经济损失9000元,并当场兑现。
2009年8月17日,五台县金岗库乡金岗库村村民李某来到工作站咨询,称自己于2004年10月3日经招聘到太原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具体从事送货工作,中间一直没有间断,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9年7月20日,李某以工作时间太长,且单位不给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8月14日,用人单位正式批准了申请人的辞职申请。辞职后,李某认为用人单位应给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于是来到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
工作站决定对李某提供援助,由郑俊丽律师具体承办此案。由于当事人李某跟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且李某还保存有自己每月的工资条,以及与单位签订的租车协议等证据,决定直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2009年9月8日,李某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20元以及周日加班费17550元,同时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立案后,郑律师及当事人一直和单位协商,最后,用人单位答应一次性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9000元整,并予以兑现。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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