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呼声强烈
从地震到雪灾,从大旱到台风,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的损失触目惊心。关于建立巨灾保险的呼声越发强烈,然而时至今日,仍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其中到底有何掣肘?
“大数法则”不灵了“商业保险定价和运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但巨灾保险打破了这一基础,一个灾难可能会吞噬掉一个保险公司十年甚至二十年的保费,靠个人缴费,商业保险公司单独运作肯定行不通”,南开大学教授朱铭来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巨灾风险,国际上通用的规则是,一定要有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实施和国家财税的扶持。”
但目前,政府介入巨灾保险制度仍处初级阶段,体系建设存在一些分歧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些分歧包括,政府在巨灾保险中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应作的工作;相关政府机构部门间的协调;政府和保险公司间保险责任的划分;巨灾保险金的运作和经营模式;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出台等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表示,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将遵循“国家主导、统一设计、市场运作、梯度推进”的原则。这意味着巨灾保险的推出牵涉甚广,其推出或将耗时良久。
全民救助模式受依赖事实上,巨灾保险作为是一种“事先准备”,它还面临着另一种救灾模式的隐性竞争。
巨灾之后,面对大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灾区重建的压力,我国往往采取财政紧急拨款、各界募捐的方式。它们在巨灾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起到了事实上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救济功能,这实际上和保险的理念存在相通性,而且事实证明,这种举国救灾的方式在中国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进而形成路径依赖。
“在公权力实施有效、政府救灾能力较强、社会捐助踊跃的状况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就被削弱了”,朱铭来表示,“而且,与全民救助相比,巨灾保险需要繁杂的政策、艰深的精算技术和各种规范法律来配套。”
但朱铭来同时指出,虽然表面看来,全民救助有一定的优越性和合理性,但长远来看,巨灾制度的建立仍是必须的。一方面,经济存在周期性和波动性,目前中国处于政府和公民收入快速积累的阶段,灾难来临时,政府和社会有余力和意愿实施救助,一旦经济陷入衰退和低迷,就可能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另一方面,全民救助在救灾中可能效率很高,但在灾后就会出现剩余资金处置、管理等问题,救灾资金的运用效率受到限制,并可能滋生腐败。此外,巨灾保险制度还意味着国家可以通过发行巨灾债券、海外再保险等方式将风险分散到国际,近期,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出现地震、火山等灾害,巨灾保险可以凝聚全球力量共同应对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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