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的建议相关内容
2010年江苏省教育厅的人大代表韩英灵、贺磊、尹淑梅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的建议,近日江苏保监局做出回复指出,校方责任保险机制的全面推行,为全省中小学切实构建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渠道。
关于“由政府主管部门按所有公办和民办中小学的在册人数,整体向保险公司投保”和“投保学校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政从学校公用经费中统一支出”的建议,江苏保监局指出,2007年3月起实施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由学校承担有困难的,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从2007年9月起,江苏省已经全面实施中小学校方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的保费全部由省财政按年度统一支出。强制投保的范围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全日制中等教育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机制的全面推行,为全省中小学切实构建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渠道。关于“从立法层面,制定‘学校教职员工赔偿责任免除法’,同时为学校建筑物和设备提供适当的财产保险”的建议,其中对于“学校教职员工赔偿责任免除法”,江苏保监局指出,需要人大立法部门研究。
关于“为学校建筑物和设备提供适当的财产保险”的建议,江苏保监局认为,学校建筑物和设备等资产的管理方可以按照学校车辆投保车险的模式一样,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确保学校建筑物和设备受到保险保障。
关于“建立健全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可建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组织或机构,各级学校、幼儿园以缴纳会费的形式进行投保,一旦会员学校出现监管或者教师过错导致学生身体伤害时,这一保险组织或者机构将负责理赔”的建议,江苏保监局认为,韩英灵、贺磊、尹淑梅代表设想的是构建一个类似互助性的风险保障基金。
对此,当前的江苏省统保的校方责任保险涵盖了代表们提及的“学校出现监管或者教师过错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风险与赔偿责任。江苏保监局认为,当前不必另行专门建立一个“非营利性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组织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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