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一栏填写不慎;被保险人不幸罹难后引发纷争甚至闹上法庭的事件不断上演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这一栏,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因受益人一栏填写不慎,在被保险人不幸罹难后引发纷争甚至闹上法庭的事件不断上演。
保险案例回放
小李在某建筑工地当铆工。2014年4月19日,小李在斜井指挥轨道施工运料小车下行时,不慎坠入斜井底部,事发后,小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小李为因工死亡。建筑公司已向他的亲属支付款项37万元,其中包含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25万多元。
小李所在的建筑公司曾于2013年7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建筑公司项目部,工程项目名称为该公司正在承建的工程项目,赔偿限额为每人(死亡、伤残)人民币30万元,另外该合同对保险期限、保费的计费方式、保险责任、理赔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但是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建筑公司称,小李死亡后,建筑公司已向其家属支付37万元的丧葬费、抚恤费、抚养费等费用,建筑公司投保时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向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以后,用保险金弥补公司的损失,故认为该笔保险金应当由建筑公司取得。法院判决认定该笔保险金应当由小李的法定继承人取得,该建筑公司无权取得该笔保险金。
法官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书即使将投保人约定为合同的受益人,但是该受益人的指定显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且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情形下,将用人单位指定为受益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书中有关投保人作为受益人的条款无效。建筑公司虽然是该保险的投保人,也不能基于该合同条款获得受益人的身份并由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依据保险法的授权援引继承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应将小李的死亡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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