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院实施单病种限价
记者13日从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今年起省卫生计生委将在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从而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据介绍,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上报治疗的单病种、病种总费用、临床路径及实现临床路径的分项费用,经批准后作为结算依据。如,黑龙江肝胆医院上报17种疾病,包括肝癌介入治疗(1.3万元)、肝硬化治疗(3万元);黑龙江和美妇产医院上报41种单病种疾病,包括自然产(8800元)等。
通知要求,在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患者结算时,各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需按医院上报单病种限价费用的45%予以报销。凡经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治愈的患者,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单病种疾病再次收治同一医院。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方面,原则上不能超出单病种范围,即单病种中可以有并发症,并发症按同病种治疗,不能超出限定价格。若出现合并症为超病种范围,超病种范围治疗需经省卫生计生委农合办特殊批准,且比例不能超过全年收治参合患者人数的10%。对农民自愿承担超病种治疗费用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与患者签署不予报销协议,且超病种治疗费用不能计入费用收据,并将协议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农合办。
通知明确,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控制医疗费用总额,每季度所有患者的医疗总费用不能超出限定价格总额的80%。若就医患者超标人数占新农合患者总人数的比例在30%~35%之间,则医院需上报说明材料;若比例在35%~45%之间,医院将进行整改;若比例在45%以上,将全省通报批评;若比例在50%以上,将对医院处以1万元~5万元处罚,严重者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据悉,黑龙江省各统筹地区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报销均按单病种限价进行结算,新农合患者结算时,各地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按照单病种限价费用的45%予以报销。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上原则不能超出单病种范围,超病种范围治疗需经省卫生计生委农合办特殊批准,且比例不能超过全年收治新农合病人的10%。在费用方面,严禁拼凑费用,省卫生计生委农合办将定期统计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信息,对拼凑费用达到单病种治疗上限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严肃处理。省卫生计生委农合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A病种疾病编造成B病种疾病,或病种以外编造成病种之内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对套取新农合资金者,将追究医疗机构及个人刑事责任。
治疗角膜炎,黑龙江焦氏眼科医院价格3000元;治疗青光眼,哈尔滨市爱尔眼科医院价格3200元……省卫生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超限价部分的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凡是新农合患者到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原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收费价格。
对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上报治疗的单病种、病种总费用、临床路径及实现临床路径的分项费用,作为各统筹地区与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依据。各统筹地区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报销均按单病种限价进行结算。如果治疗费用超过各民营医疗承诺的最高限价,则民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患者超出的治疗费用,超出的治疗费用不计入医疗费用收据中。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须自觉控制医疗费用总额,严重不合规定者,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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