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50
案例2007年5月,陈先生为其3岁的儿子陈挺买了一份人身保险。2010年9月,陈挺因高烧不退而住进附近一家民营医院。由于医院的误诊误治,陈挺的脑部受到严重伤害,出院时仍留下后遗症。
郁闷无比的陈先生找到医院领导,要求院方给予赔偿,可是医院领导要么推三阻四,要么避而不见。就在这时,陈先生想起自己给儿子买了人身保险,并且已经交了3年多的保险费,于是找到保险公司希望保险此时能发挥点作用。让他没想到的是,当初和蔼可亲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此时冷冷地告诉他,陈挺的伤残系医院误诊误治所致,因此,他应该去找医院赔偿而不该来纠缠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赔偿?
说法《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本案中,被保险人陈挺的伤残系第三人即医院误诊误治所致,因此,他既可以选择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索赔,并可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向另一方索赔。换言之,保险公司不能以伤残系医院误诊误治所致为由,要求陈先生只向医院索赔,而逃避自己的赔偿责任。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