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醉酒属免责条款遭拒所引起的纠纷
酒,这是很多人都放不下的东西,这也是很多人都讨厌的东西,酒后往往会发生你意料之外的事。
这个案例的基本情况小编就和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某年一月份某日晚,晓玲(化名)答应了网友黄某的邀约。两人到某歌厅喝酒唱歌,酒后又到一家夜宵店继续喝酒。晓玲很快喝醉,被黄某带到某旅馆强奸。次日,黄某死在了旅馆的床上。
最终经过鉴定为酒精中毒最终导致死亡。而因为晓玲生前还曾购买过意外伤害保险,遂晓玲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投保公司以“故意醉酒责任可免除”为由拒绝赔偿。晓玲家属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自流井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晓玲的家属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服,要求撤诉。
审理过程
自贡市中院第九审判厅内座无虚席,对簿公堂的双方分别是涉案保险公司自贡中心人事部和女孩晓玲的家属。
保险公司:在一审判决中,女孩家属胜诉,但是保险公司以一审中“违背事实、事实不清”为由,向自贡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所做出的“不公正判决”,其中援引的最大理由就是:按照投保双方的合同规定,“故意醉酒责任可免除”。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投保人在购买责任保险时,(保险)销售员已将哪些在赔偿的范围内、哪些不在赔偿范围内,清清楚楚地告诉给了投保人,而且其中的注意事项,也随着保险合同一并交给了投保人,投保人是在同意之后才签字,而且在保险合同上关于理赔的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了“故意醉酒可免责”,不在理赔的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所做判决不公,要求撤销。
死者家属:针对保险公司提起的上诉,女孩家属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自贡701保险维权工作室负责人李某说,投保单在签字生效以后,投保人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认真履行了缴费义务,那么事发后,保险公司也应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赔偿义务。相反,保险不但没有安慰死者家属,反而想回避事实真相,挖空心思找所谓的抗辩理由。
“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炮制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依法必须证明其尽到了如实告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李某说,否则,按照不利解释原则,保险人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除了以上文章中所说的这些情况意外,李某还有一些看法,那就是他认为保险公司提及到“责任免除”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很荒谬,因投保时业务员未向投保人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口头和书面的明确说明和提示,故该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很显然,‘故意醉酒’免责的条款不仅与《保险法》中第43、44、45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相违背,而且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也相违。”李某说,本案不仅是“意外”,而且是侵权,甚至是有预谋的人身侵权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之死,与三个男人的劝酒和一个男人的强奸行为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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