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不严谨的情况保险不能拒赔

对于一些情况我们应该要采取正确的方法,我们下面来看案情回顾:某年4月份,龙某陪同妻子到县医院看病,遇到了远房亲戚杜某。杜某同样是陪同家人到医院治病。在闲谈中龙某得知,杜某为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且杜某非常热情得向龙某推销人寿保险业务。龙某心中疑虑,保险公司是否愿意为体弱多病的人承保,对此,杜某告诉龙某,只要查验病案史没有问题就可以投保。最终龙某夫妇购买了一份保险。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额分别为15万元和9万元,写明受益人为龙某。保险合同自当年7月生效。在随后的日子里,冯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给付了保险公司两次保费,一次5000元、一次5900元。
去年9月份,冯某被诊断为肺癌晚期。龙某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家境不富裕的他希望通过保险合同中的赔偿金为妻子支付医疗费。理赔期间,龙某带着妻子在周边医院治疗,医疗费的负担逐渐加重。就在两人等待赔偿金时,等来的却是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冯某在投保前已身患癌症并且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龙某多次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今年年初,冯某因医治无效病故,龙某悲痛欲绝,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保险公司支付龙某妻子冯某的死亡赔偿金15万元及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分红和账户余额1万元。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审理的过程
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证据是一份医院住院病历上记载的患者冯某的肺癌确诊病历。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这份病历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却和龙某妻子冯某本人的出生日期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冯某于当年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时明确授权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体检并在健康告知书条款中授权保险公司可以到人民医院查询其病历。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既没有对冯某进行体检也没有到查询其病历,而是在被保险人冯某因病去世后进行理赔时,才以投保人冯某的住院病历确诊肺癌,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因为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上记载的患者冯某的出生日期与本案中被保险人冯某的出生日期不符,不能证明两者系同一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投保人冯某的身体情况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且该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年,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当对该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审理结果
最后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法院判决决定:保险公司要给付原告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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