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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死亡谁能得到保险金

左鸣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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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条款规定,若被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30万元保险金。法院最后判决,朱某之子、朱某的两个叔父各获得10万元保险金。而其未将继承人指定为受益人或变更为受益人,意味着其不愿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故而,从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来看,某一受益人死亡后,其应得之保险金应当给予其余受益人。其中某一受益人死亡时,某一生存受益人应得死亡受益人之保险金,为该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乘以本人份额与全体生存受益人份额之和的比例,所得数额即为其应得死亡受益人之保险金数额。

我们里看一则关于人寿保险的案例。朱某在某年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自己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30年,每年需交保险费8400元。保险条款规定,若被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30万元保险金。朱某制定了三个受益人,两位叔父和一位姑母。但是未指明受益顺序和收益份额。

天有不测风云,三年后,朱某的姑母因病去世,但朱某并未到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去年5月份,周某去世,朱某的儿子在拿父亲的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同时,朱某的两位叔父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朱某儿子认为,保险金中原属于朱某姑母的10万元应当归自己所有,朱某的两位叔父则认为,该笔保险金不应归朱某儿子,而应由其二人平分。因协商不成,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最后判决,朱某之子、朱某的两个叔父各获得10万元保险金。

在我国《保险法》中完全可以看出,尽管《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推理不难得出结论:保险金应当归于其余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第(二)项中,保险法明确规定,只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处理,言下之意,如果“仍有其他受益人”,则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即,保险金不得给付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法官之所以将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判归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大概是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但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可能没有上述两种关系,比较之下,还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更近。在继承法“将遗产划归关系更近之人”的理念下,法官想当然地将保险金判给了继承人。

然而,保险不是继承,其强调的并非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而是被保险人的意志。在人身保险关系中,由于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处理保险金的归属时更加强调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此点表现在《保险法》的诸多方面,例如,在指定受益人方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样,在受益人变更方面,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亦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外,在国外,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已经指定的受益人。由此可见,在谁获得保险金这个问题上,被保险人的意志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

在被保险人指定了数个非继承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被保险人于指定受益人之时,意欲将该笔保险金给予指定受益人,而不是将保险金给予未被指定为受益人的继承人。如果其想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完全可以不指定或者在受益人一栏中写明“法定”即可,不须写下其他人的名字。

不过,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是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由其他生存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还是推定被保险人愿意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将继承人指定为受益人,在受益人死亡后,亦未积极将受益人变更为继承人,其主观意志似乎更愿意将保险金给予其他受益人,至少没有反对将保险金给予其他生存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而其未将继承人指定为受益人或变更为受益人,意味着其不愿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故而,从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来看,某一受益人死亡后,其应得之保险金应当给予其余受益人。

那么可能有的人会问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我们投了保险之后,生存受益人获得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其份额该如何划分?《保险法》第40条第2款可供借鉴。其规定:“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收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当份额享有受益权”。也就是说,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指定了受益份额的,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份额分割保险金,未指定份额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其中某一受益人死亡时,某一生存受益人应得死亡受益人之保险金,为该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乘以本人份额与全体生存受益人份额之和的比例,所得数额即为其应得死亡受益人之保险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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