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车祸,应该用什么来弥补
现在的马路上到处都是各种各样的汽车,我们的出行随时都会有意外的发生。 去年5月份,吕某和妻子在穿过马路时看到过往车辆速度较快,便停在公路中间的双实线处让车等待。而在此时,安某驾驶小型客车经过,由于未注意观察,将吕某和妻子撞倒致伤,同时车辆受损。随后两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住院一个月零三天,共花费医疗费用4.82万余元。吕某的诊断结果为:第一项为肺部闭合性损伤,其中脾破裂、多处小肠系膜裂伤;第二项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其中肺部挫伤、左侧第6至10根肋骨骨折;第三项为轻型脑伤,即硬膜下积液(血);第四项为膀胱损伤,由血肿形成;第五项为左足第一趾关节骨折。
在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当地的交警大队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 认定此次事故中,安某负全部责任。两个月后,吕某被鉴定为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多处小肠系膜裂伤行修补术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左侧第6至10根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脑损伤(硬膜下积血)遗留神经功能障碍后遗症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预估康复治疗费用约4000元,鉴定费1300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吕某将安某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吕某称,该事故不仅让他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上亦是十分痛苦,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安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九项费用共计25.41万元,扣除被告已付医疗费2.87万元之后,实际赔偿近22.54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部分由安某承担。
安某表示事故发生属实,认为吕某不遵守交通法规,应承担同等责任。对吕某的损失应依法赔付,对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垫付2.87万元请求一并处理。
同样,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有异议,认为双方应负同等责任。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误工天数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原告在院外购药的医药费认可,但保险公司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对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后续治疗费与定残相矛盾,不予认可。伤残等级由法院依法审查确认。误工工资过高,不予认可。护理费偏高,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系安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安某垫付医药费及护理费共计2.87万元。
同时,法院还查明,吕某受伤时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当年3月份到次年2月末。吕某具有建筑工程师资格证书,为一处工程项目负责人岗位工作,月薪7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安某在行驶的过程中,不注意观察且临危处置不当,其行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具有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吕某虽然横穿公路,但已站立于公路中心双实线处让车,处于静止状态,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法院予以采信。
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小编有一些感触,那就是小编觉得在现在的社会为自己头一份保险实在是太重要了。由于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而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安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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