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无法复制的案情
现在随着车辆的增多,人们安全意识的逐步提高,很多人都会选择为汽车投一份保险来以防万一, 某年3月份,华某为他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车辆的增多使得道路状况变得非常的复杂,意外事故也因此发生的越来越多,在华某投保以后的次年2月份,被保险车辆由西向东行至商业街,和对向行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伤。后交通管理部分到达现场,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几天,华某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车体碰撞痕迹真实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保险车辆车体痕迹和被撞小客车车体痕迹,不能在此次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
华某后对涉案两车进行了修复,花费共计19000元,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拒绝。于是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称华某所述保险事故不真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依据此次保险事故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靳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据此,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有权在理赔过程中进行核定。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内容中可以认定,被告在理赔核定过程中对交通事故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其后,双方就事故真实性的分歧进行了协商,并对解决方法和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作出了约定,该协议书应认定具有两重含义:其一,就委托鉴定达成合意;其二,对鉴定的法律后果达成合意。该委托书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性文件,应认定有效。
关于原告诉称的保险事故是否真实,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虽诉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描述作出的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交通民警作为执法者并未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涉案交通事故,因此,在有相反证据证实交通事故非真实发生的情况下,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推翻。
针对这件事情,被告在审判过程中也申请了做司法鉴定,根据该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 涉案两车的车体痕迹并不能在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该结论可以证实原告所述的保险事故或不真实,或另有事实未充分陈述。但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原告所述保险事故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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