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劳动工人不知维权;下班途中系否工伤法院见分晓
下班途中,自己跌倒受伤,能否申请工伤赔偿?近日,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赔偿案件,虽然涉案人下班途中受伤不是工伤,但其依旧能够按照工伤获得一次性赔偿36000元。
温阿姨在梅县南口镇某煤灰砖厂做杂工,但其一直没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厂也未给温阿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今年5月2日,温阿姨下班回家途中,骑摩托车失控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温阿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温阿姨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二十多天,用去医疗费五万多元。为此,温阿姨向用工单位申请工伤赔偿,但砖厂认为温阿姨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跌倒受伤的,与工厂无关,结清温阿姨的四月份工资后,便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
2014年7月17日,温阿姨向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砖厂支付病假工资收入、用工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费损失共14多万元。但仲裁机构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温阿姨的申请不予受理。温阿姨不服仲裁结论,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经梅县区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是否为工伤,根据相关规定,温阿姨在下班途中系因本人主要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但用工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要求用工单位支付36000元赔偿。
工伤职工单位故意不领取举证通知,也并未给建设单位(发包人)工地负责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工伤认定机构直接将举证通知送达给工地负责人转送工伤职工单位,程序是否合法?目前工伤认定程序中的送达方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工伤认定机构作为行政机构按照行政程序处理有关送达事宜虽然没有明确依据,但也不能说是违法。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完善送达程序,未有明确依据钱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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