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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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小兵就读的学校以小兵为被保险人与许昌市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小兵只是按照要求交纳了保险费,而没有收到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期自201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28日24时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013年12月19日,小兵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一辆车相撞,致使小兵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兵不负事故责任。不幸发生之后,小兵的家人找到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
赔的理由是小兵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免责。
但是,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已把保险合同交付给了小兵。也就是说,小兵及其家人并不了解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3000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以小兵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工作人
员把保险合同交付给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小兵无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对小兵的家人进行理赔。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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