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不可滥用或外借
一日中午,接到准客户匆忙的电话,语气中显露着急,原来,正准备投保时才发现,一直搁置在家里的医保卡被母亲挪走,给了一个患脑炎的亲戚住院使用,至今未痊愈出院。更甚者,母亲之前一直有在用他的卡到药店买药。问怎么办!
我只好安慰道,我问过公司核保和理赔再给你答复吧。(此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就此事,我咨询了一家健康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核保和理赔部的同仁,大体意见相一致。
核保部的意见:
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证明,证明住在医院里的患者并不是本人,然后被保险人需要体检,合格后才能通过核保。(这个证明当然是由医院出具,但是这个无异于让医院自己打自己耳光,因为需使用医保卡住院看病的,医院须核准身份,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被媒体曝光,医院承担的将不仅仅是行政处分…)
理赔部的意见:
要求被保险人和医院澄清事实,纠正错误,让院方抹去被保险人住院的记录,否则以后涉及理赔,此次住院记录将作为重要事实证据影响保险人做出公正的保险责任内的处理决定。至于到药店买药的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有力举证,保险人将视同被保险人行为。
综合2个部门的意见就是,在澄清事实之后,被保险人仍需要通过体检,才能购买到商业保险。
可是,回头路真的很好走吗?我们来看看《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十三条
个人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的。
温馨提示:
谁也不确定在什么时候会用到保险,到时候如果因为医保卡被别人用过或者自己滥用过,导致无法拥有应得的保障,为根本不存在的病历负责,真正太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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