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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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刘某在投保时,隐瞒了病史,病发后屡次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到法院打“官司”败下阵来,闹个“赔了夫人又折兵”。
刘某41岁,患肾炎已有26年病史。2003年2月17日,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投保书,交纳753元保险费和附加定期保险49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刘某病发去沈阳某医院就诊治疗。回到柳河后,以自己患病符合保险合同理赔条件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了解到他是个多年老病号的真实情况后,以刘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拒绝赔付。而刘某则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询问义务,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依法履行赔付义务,给付理赔款1万元。双方各不相让,最终走上了法庭。
柳河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已患病多年,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患病情况。《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刘某患病多年,在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人告知自己的患病情况,即使刘某在投保时,保险人未尽询问义务,刘某也有义务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刘某未告知属于过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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