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死藏獒出需赔付22万;;保险赔15万后司机埋单7万
司机李先生驾车不慎撞死藏獒,交警认定李先生负全责。但事故发生后,李先生没有及时报险,而是与藏獒主人私下和解,支付赔偿款22万元。事后,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三者险赔偿金22万元,结果被拒绝,最终闹上了法庭。
2013年9月28日,李先生驾车行至省道307曲江线时撞上一只藏獒,藏獒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李先生没有及时报保险,在交警认定自己承担全责的情况下,他与藏獒主人刘先生私下和解,协议赔偿22万元,并自行垫付了赔偿款。回到成都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支付自己开车撞死藏獒犬的赔偿费22万元。被告成都某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为“狗”,不能证明死亡的狗是原告所赔付藏獒,且原告诉称赔偿的藏獒价值费用过高。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一审判决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明确“狗”的种类是否为藏獒,但其表述“将狗送至日喀则地区救治”的处理情况及事故照片能够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事故中死亡的狗即为案件中所争议的藏獒。李先生依据其与刘先生签订的《协议书》及《收条》主张保险公司承担支付22万元赔偿款的请求,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因此法院对22万元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定。
受访车主认为,碰撞车损事故,私了后因为没有保险公司要求的交警事故认定书,不能找保险公司理赔,就意味着自己白交了保险费。同时,他们也不知道自己的车 有没有“内伤”,也怕对方赔偿的钱还不够修车,所以只好等交警到场。据车主们反映,移开现场后,交警会在认定书上列明:“车辆已经移离第一现场”,这当然 是事实的反映,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就据此不理赔。对于损失金额的确定,法院酌情认定撞死藏獒犬损失为15万元,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由于自己的私了行为,这位司机赔了的7万元只有自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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