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通过学校买保险癫痫发病;保险公司判赔

“我就不明白了,在学校给孩子购买了统一的学生、幼儿安康保险,但是在发病时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了,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了……”这是家长韦某在庭审现场上所陈述的一段话。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韦某依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作出了判令被告支付3万元保险金的判决。韦某依自2011年以来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初级中学就读,该校每年都统一向被告办理,学校为原告办理了该项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意外住院和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韦某依在10岁左右时突发意识丧失、上肢抽搐等病状,几年来每年偶有复发,父母将他带到河池本地医院就诊,但未检查出有任何明显异常,为进一步医治,韦某依到广西区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10月10日住院确诊为“原发性癫痫”,住院治疗41天,治疗费共计66341.92元,韦某依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以韦某依为既往病史为由,不予保险赔付,由此产生了案件纠纷。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里面附加险意外住院医疗补偿险是附有生效期限的,韦某依患病住院时间在10月份,没有到疾病住院附加险的生效时间,故产生的费用不应得到保险理赔;韦某依所患病属于既往病史,是原发性癫痫,在本次发病之前连续几年都有病状发生,而且也有医院的病历记录,这是在投保前就患有的疾病,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即使合同生效,但是原来患病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而且先患病再投保也是不应得到理赔;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已经清楚明白的印在给原告的投保单上,责任免除用黑体字注明,而且对特别的内容进行了特别提醒,韦某依的损失答辩人不应赔偿,诉讼费用也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给韦某依的投保单记载的内容可知,该保险合同属附期限的格式合同,所附的疾病等待期90日为生效时间,但由于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单上未将“疾病等待期90日”作出足以引起韦某依注意的提示和说明,且未要求韦某依在其签发的投保单上签名,韦某依未认可已明知和了解该约定,故该保险单上所附“疾病等待期90日”的合同条款对韦某依不发生效力。
从保险单可知,该保险条款的第1条第项免责条款针对的是被保险人因“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并无因患“原发性癫痫病”住院治疗而属免赔的情形,保险公司对既往病史未作出充分说明的理由成立,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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