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保财产如何最终确定,企业投保要重重筛选
在日常业务中,有些技术人员在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对项目的保险条件考虑得比较充分和深入,但对保险财产的确定却很少考虑。这很容易导致对财产的特殊保险的需要,因为保险单上没有特别约定,也没有承保;对于非保险财产的规定和客户没有保险利益的财产,也没有从保险单中删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一旦发生索赔,极易发生保险双方的争议。客户会认为,其所希望投保的财产,由于保险公司未作特约承保,不负责赔偿;而保险条款规定的不保财产未在投保前明确告知剔除,还收取了相应的保费。
那么如何正确界定保险财产的范围呢?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相关要求,企业的保险财产应满足三个条件:
<P>一、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享有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具有可保利益。具体地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可保利益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二、投保财产不属条款所列不保财产范围
企财险条款中明确列明了各项不保财产,如土地、机动车、有价证券、技术资料等不保财产的金额,在协助客户办理投保时应告知客户予以剔除,避免无效投保。
三、投保财产属于条款所列特约承保财产范围,例如:金银、珠宝、古书、古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由于此类财产价值高,风险特殊,因此在协助客户办理投保时要求保险双方就其价值和赔偿方式进行特别约定,并在保单特约栏目中注明。根据条款要求,特约承保财产如果未在保单中作特别约定,则视同不在承保财产之列。
只有通过这三个层次的筛选,才能将企业的财产认定为保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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