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法院判其败诉,保险的相关案例
自由职业者曹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死亡、残疾和烧伤保险金额5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9月23日至2007年9月22日。2007年4月6日,曹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被轿车刮倒,花去了各种医疗费用8000元,这些费用均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轿车肇事方全部承担。曹某将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交给肇事方(注:该票据原件是肇事方向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材料),并得到8000元的医疗赔偿。
理赔焦点
当曹某又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认为曹某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属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但依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曹某不能获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也没有原始医疗费用单据,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规定,故保险公司予以拒赔,被保险人不服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本案认为: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2、《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从而推断保险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自然也就不适用意外医疗保险,至于提供医药发票是否为原件,并不影响保险事故的成立,判保险公司败诉。
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责任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之一),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和核心,是世界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可见,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仅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没有代位求偿权。
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执行法院判决,对被保险人曹某的索赔申请进行了审定:此次交通事故中,曹某实际支出医疗费7850元,其中不符合当地社会医疗机构规定的医药费750元,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5600元超过了曹某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约定的保险金额。因此,本案保险公司最终赔偿被保险人曹某医疗费用5000元。注: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免赔额)赔付比例=(7850元-750元-100元)80%=5600元
本案点评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他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曹某可兼得两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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