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带病投保靠谱吗?所有的健康险带病投保都拒赔吗?

目前,中国70%以上的人寿保险公司拒绝投保的是病险。虽然其真实性难以核实,但在一定程度上,它表明了当前寿险业在疾病保险覆盖面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并导致拒赔。究其原因,保险公司不仅要承担承保责任,还要承担投保人不诚实的原因。
但并非所有被保险人都应被拒绝赔偿。在第一种情况下,推销员知道被保险人病了,但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仍然促进保险合同的建立。
2006年11月7日因肝病住院,在那之前,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推销员谢某多次向他出售保险。王住院后不久,谢某购买保险20年后,他购买了长期人寿保险。一年后,王先生死于肝病。
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后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单签字日期是2006年11月20日,且谢某在业务员报告书中是否见过被保险人一栏填了是,这说明投保时谢某明知王先生患病,但未将此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从而使保险公司通过核保。
谢某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王先生的投保申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但未查出投保人有病。
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01年3月琦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事先一定知道此事,却未如实告知,因而拒赔。李某则认为,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了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都是按保险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的,并不存在欺诈和作弊的可能。而且,女儿生前也没有什么病态反应,自己根本不知道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无道理。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知道女儿患病,应提供证据,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从医学理论上说,幼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必都有明显症状,被保险人投保前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体检,因体检偏差导致的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情况是,所谓的病并未列示在投保单所询问事项中。2005年8月,持有寿险保单的周某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而身亡。其女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周某多年前即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赵某称其母亲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写。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周某投保前已患病,但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注意检查保险和报销,甚至对每家医院被保险人的住院记录进行调查,这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病史,不得冒险,否则一事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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